(2017)辽01民申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立更与张力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立更,张力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立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力敏。再审申请人郭立更因与被申请人张力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1民终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郭立更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立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立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