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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752号原告宋某。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