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752号原告宋某。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