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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洁、徐立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洁,徐立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徐洁,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立钧,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徐洁与徐立钧(2016)浙0282民初1056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徐立钧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