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远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远栋,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诸暨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远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指控:2017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赵远栋在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五福新村东区31幢2单元通道内,窃得被害人梅某停放在此处的迅驰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车箱内有羽博牌充电宝1个、锐牛牌皮带1根、挡风被1套、笔记本1本、雨披1件、天堂牌雨伞1把(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远栋于2017年3月23日19时45分许在杭州市江干区唛克风KTV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梅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远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远栋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远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远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远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