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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哲明与王佐繁、长春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海伦市钰博运输车队、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明,王佐繁,长春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海伦市钰博运输车队,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207号原告:刘哲明,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马双艳、韩袆,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佐繁,住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华阳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凯达南街637号。被告:海伦市钰博运输车队,住所:黑龙江省海伦市西城街9委90组。被告: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盖州市青石岭朱甸村。原告刘哲明与被告王佐繁、长春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海伦市钰博运输车队、盖州市凯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哲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哲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刘哲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