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甲,徐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徐某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徐某某乙,女,汉族,大学文化,住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王某某与徐某某甲、徐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某某甲、徐某某乙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9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徐某某甲、徐某某乙各负担4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26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