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志刚对曲华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4号申请人:常志刚被申请人:曲华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常志刚与被申请人曲华宇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未查到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