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焦玉太与李保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太,李保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872号原告焦玉太,男,1966年生。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建,男,1963年生。原告焦玉太诉被告李保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玉太委托代理人贺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保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玉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53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份,被告承包了滑县老河寨村水厂的建设项目,被告让原告去该工地干活,并商议总工资为115000元,随后原告即带领20多名工人到该水厂施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共计5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工资后经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被告李保建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保建拖欠原告焦玉太工资款53000元,有被告李保建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被告李保建作为雇主,依法对该债务应负清偿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保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焦玉太工资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李保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兵审 判 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