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和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和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056号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根。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海燕。被告:张和均。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