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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异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汉广与淮安市润宇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广,淮安市润宇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异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汉广,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淮安市润宇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开发区韩泰北路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吴玉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玉昌,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周汉广,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在执行周汉广与淮安市润宇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润宇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润宇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裁字(2016)第53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润宇公司称:本案的执行依据是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裁字(2016)第538号仲裁裁决书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等情形,故申请贵院依法不予执行。具体理由为:首先本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从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也未收到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剥夺了本公司的抗辩权和诉讼救济权。其次本公司与周汉广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2600元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周汉广因未交纳工伤保险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第三,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周汉广的相关损失已经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赔偿,周汉广无权要求重复赔偿。综上,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等错误,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汉广称:仲裁委在向润宇公司送达开庭通知及仲裁裁决书时,该公司均拒收。之后仲裁委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仲裁程序合法。至于润宇公司提出的其他实体问题,均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请依法驳回润宇公司的请求,依法继续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本院查明:申请人周汉广与被申请人润宇公司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连劳人仲裁字(2016)第53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润宇公司给付申请人周汉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72580.90元。申请执行人周汉广以该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号(2017)苏0706执506号。在执行过程中,润宇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另查明,在本案仲裁过程中,仲裁委于2016年6月8日向润宇公司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邮件批注为“收件人名址有误,未妥投”。2016年6月23日,仲裁委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之后仲裁委经过缺席仲裁,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第538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6年11月15日再次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再查明,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采取合法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仲裁书申请书及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这样才能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充分地行使抗辩权及讼救济权,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工伤保险的认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等均存在异议,但均未能经过诉讼程序审查确认。本案的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是在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公告,首先发布公告的载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也未能保障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本案仲裁裁决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当事人对该劳动争议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连云港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538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王守富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