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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建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80号被执行人黄建伟,男,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540499.7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川QAXX**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