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建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80号被执行人黄建伟,男,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540499.7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川QAXX**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