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储备库诉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牛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349号原告: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被告:牛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与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购销储备库负担。审判员 闫学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