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袁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袁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38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36号。主要负责人:胡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颖,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男,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被告:袁亚楠,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袁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