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晓宾与被申请执行人侯希峰业主共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宾,侯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侯希峰,男,1978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玩具厂家属楼1号楼东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宾与被申请执行人侯希峰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