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3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