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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13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