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胜江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胜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28号原告:邹胜江,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支行。原告邹胜江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邹胜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胜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