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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凯、邓喜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凯,邓喜兰,丁么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36号申请人郭凯。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邓喜兰。被申请人丁么平。申请人郭凯与被申请人邓喜兰、丁么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丁么平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XXX]。担保人郭凯、张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丁么平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XXX];二、查封担保人郭凯、张乐(登记在郭凯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张柏公路沿海赛洛城X栋X单元X层X室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