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新矿、马兆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矿,马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矿,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马兆亮,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刘新矿与马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406执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