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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彭延亮、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延亮,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彭延亮,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承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延亮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2100号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彭延亮中介费3000元,支付工资款4685元,合计7685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彭延亮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系从事经营代办劳务输出的机构,办公用房系租赁他人房屋,有三张座椅,一台电脑,一台复印机等简单的办公用品。2017年2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同日查明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王彦辉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