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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要子与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要子,张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郭要子,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世荣,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郭要子与张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世荣未返还申请执行人郭要子借款本金20万元。申请执行人郭要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世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荣至今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郭要子与被执行人张世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郭要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