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泽珍与被告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珍,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547号原告张泽珍,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其余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珍与被告泸州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泽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泽珍负担。审 判 长 吕双江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