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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任巧巧、赵世华与赵百奇、冯建平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号申请执行人:任巧巧,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世华(任巧巧丈夫),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赵百奇,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14日,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冯建平,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29日,住甘肃省宁县,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巧巧、赵世华与被执行人赵百奇、冯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甘102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百奇、冯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巧巧、赵世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百奇、冯建平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13日对赵百奇、冯建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并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对查控出的赵百奇名下1136元存款予以司法扣划。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下余款项,2017年5月5日遂对赵百奇予以司法拘留,5月10日,被执行人交清下余案件款4667.55(含执行费50元),同日决定提前解除对赵百奇的拘留。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巧巧、赵世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百奇、冯建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