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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大全与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全,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101号原告:李大全,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家住营山县太蓬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平,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6号。法定代表人:蒲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全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全受伤后尚未治疗终结,李大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大全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