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荆霞,夏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3402号被罚款人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6805,法定代表人:荆霞。被罚款人荆霞。被罚款人夏国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荆霞、夏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荆霞、夏国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翔鑫塑胶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5月26日前交纳。对荆霞、夏国光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5月2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