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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树敏、映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敏,映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马树敏,女,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津南区。被执行人:映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咸元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马树敏与映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4687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5064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