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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屈星伟与顾亚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星伟,顾亚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44号原告屈星伟,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顾亚州,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原告屈星伟与被告顾亚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屈星伟负担。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