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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宏与张晓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张晓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3496号原告:王宏,男,1937年6月23日生,汉族,天津市照明电器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妮,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南,女,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宏与被告张晓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妮、被告张晓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交付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在天津华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2月25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支付300000元定金。2017年2月22日,原被告正式签署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2月24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提供的实施房价款监管的天津市交通银行账户转账1098000元全部房款。2月27日,原告申请不动产登记,同日开具了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收缴款书。3月8日,原告依约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未出现。原告只能撤销本次申请。3月17日,原被告相约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又爽约。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洽谈过户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张晓南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张晓南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王宏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合安园18-2-103房屋过户到原告王宏名下。三、被告张晓南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合安园18-2-103房屋腾出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王宏。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晓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