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与被上诉人李继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李继标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臣。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光。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忠。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标。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李继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航审判员 焦 娇审判员 梁珏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