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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与被上诉人李继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李继标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臣。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光。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忠。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标。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李继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继臣、李继光、李继忠、李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航审判员  焦 娇审判员  梁珏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