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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保国、陈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国,陈友生,石金萍,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罗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国,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陈友生,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执行人石金萍,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福民造纸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0002-5。法定代表人:陈友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志斌,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国与被执行人陈友生、石金萍、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罗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保国申请对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宣告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3执2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峡江县圣鑫鞋材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晓兵审 判 员  邓志华人民陪审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