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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隋永生诉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永生,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18号原告:隋永生,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于维河,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永生诉被告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隋永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隋永生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