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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庆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618号原告:王庆,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利、谭珉,均系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陶旭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与被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王庆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庆负担。审 判 长  钱 虎人民陪审员  崔方岭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娄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