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019号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瑞鑫源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