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叶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70号之一被执行人陈叶芬,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人陈叶芬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浙112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叶芬人民币3600元,该款项已作为本案罚金上缴国库。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林 蔚代理审判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