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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新伟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伟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89号申请人:王新伟,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申请人王新伟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被拖欠的船员工资13621元,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船员工资单、本院(2017)浙72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新伟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新伟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新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