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与骆俊宏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骆俊宏,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533号原告: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侯学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喜光,男,汉族,农民,1977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宋玉洲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冒小欣,董事长被告:骆俊宏,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被告: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志孝,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盛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10元,由原告承担805元;其余80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