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安利、宁军强、宁向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利,宁军强,宁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安利,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宁军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宁向利,男,汉族,住凤翔县。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利、宁军强、宁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据(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900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人于2017年4月26日履行20000元,剩余案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