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59号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0404239T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4号楼15层1803。法定代表人:石留恒,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喜,男,汉族,195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现住郸城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1944(1-1)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城建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葛永。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鑫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404401.4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在郸城县签订了一份由被告承建的郸城县豫府花园17#、18#楼房的《外墙保温合同》,2014年8月7日、10月24日、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还签订了《防水工程协议》、《屋面防水施工分包合同》以及《防水补充协议》各一份,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我方完成了施工,保温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下欠272295元;防水、维修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71106.4元;被告委托我方介绍农民工为其提���劳务,下欠农民工54000元劳务费。综上,被告应当支付我的各项工程欠款合计404401.4元。本院经审查,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