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曾祥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曾祥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卢坚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张小欧,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兵,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祥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8元,减半收取10,414元由上诉人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焰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