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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伟与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068号原告:李伟,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法定代表人:高策,经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淄博欣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原告李伟及诉讼代理人刘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刘世龙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华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