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欧恩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恩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刘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58号申请人:欧恩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浩路55号。法定代表人:THIENKIMPO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梅,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欧恩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恩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欧恩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53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刘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后,刘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欧恩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7)办字第535号裁决的申请。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