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爱姣与刘刚、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姣,刘刚,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08号原告:李爱姣,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同心超市职工,住武穴市。被告:刘刚,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广播局职工,住武穴市。被告:赵敏,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原告李爱姣诉被告刘刚、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丽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珊红、史俊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刚、赵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爱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刚、赵敏立即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2、判令被告刘刚、赵敏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8日,刘刚以其妻赵敏需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李爱姣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收到借款当日刘刚向李爱姣出具借条,并当场从20000元中拿出400元给李爱姣作为两个月利息,并承诺三个月后归还。2016年1月14日,因未还款,刘刚向李爱姣书面承诺如未还款,每天违约金壹佰元,原利息照付。后经李爱姣多次催讨未果,故李爱姣具状起诉。被告刘刚、赵敏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赵敏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李爱姣提交的刘刚、赵敏于2015年8月10日向李爱姣出具的借条及2016年1月14日承诺书与原件核对无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刘刚与被告赵敏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6月18日,被告刘刚以被告赵敏需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李爱姣借款20000元,收到借款当日,刘刚向李爱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爱姣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刘刚2015.6.18”,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并支付利息400元。借款到期后,刘刚未再偿付借款本息,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欠李爱姣人民币贰万叁仟元该笔款项原定于2016年元月14日还清,现由即日起,一天未还,出违约金壹佰元,依此类推,原利息照旧。刘刚2016.1.14”。后李爱姣多次催讨,刘刚至今未付本息,故李爱姣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一、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尽管原告刘刚向被告李爱姣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但李爱姣在出借2万元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400元,实际借现金19600元,故应依法认定被告刘刚向原告李爱姣借款本金为19600元。二、双方在借款时虽然在借条中未载明利息,但从借款时预先扣除400元利息及事后刘刚认可借款利息照付,即可认定双方借款月利率为20‰。因该利率标准符合国家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故李爱姣要求刘刚按月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2016年9月27日被告刘刚与赵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刘刚向李爱姣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借款时刘刚已明示该借款系帮赵敏购买养老保险所用,故对李爱姣要求刘刚、赵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刚、赵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借款19600元给原告李爱姣。并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爱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刚、赵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丽君审判员 马珊红审判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