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夏建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建华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68号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奇城49-414。法定代表人:朱玉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夏建华,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建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天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31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531号裁决应予执行。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