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犁阳、金龙高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犁阳,金龙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犁阳,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龙高,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金犁阳因与被上诉人金龙高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31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犁阳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区,且本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金龙高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为合同履行地。至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另,本案中上诉人金犁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