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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跃华、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华,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跃华,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群英,女,195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陈跃华与被执行人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355000元,案件受理费331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75元。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对被执行人李群英社保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冻结81.7元,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