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理伟、崔泽琼申请执行何明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理伟,崔泽琼,何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理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崔泽琼,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何明鑫,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8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理伟、崔泽琼与被执行人何明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明鑫财产暂不便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陈理伟、崔泽琼申请执行何明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409317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409317元,申请执行人陈理伟、崔泽琼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