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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人民政府与刘洪岩房屋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人民政府,刘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金,市长。委托代理人安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刘洪岩,男,1982年2月25日生,住浑江区东兴街。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补【2016】第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白山政房补【2016】第5号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