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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77号原告:贾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献县。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