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677号原告:贾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献县。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