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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关建峰与韩晓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峰,韩晓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84号原告:关建峰,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韩晓桃,男,汉族,住内丘县。原告关建峰与被告韩晓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关建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建峰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