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关建峰与韩晓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峰,韩晓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484号原告:关建峰,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韩晓桃,男,汉族,住内丘县。原告关建峰与被告韩晓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关建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建峰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