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63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奥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南通奥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763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奥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居六组。法定代表人:季华。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奥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