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志刚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刚,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格林贝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4175号原告:宋志刚,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职务不详。被告:苏州格林贝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136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曾安,职务不详。原告宋志刚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格林贝尔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宋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志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宋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月 来自